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 收取定金、保证物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11日 007版)
我2007年8月到一家公司上班,与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让我交3000元保证金和身份证。如果不交,我就不能在那里工作。于是,我不得不按照公司的要求交了钱和身份证。2008年,公司每天都让我们加班,周末也很难休息,我跟领导说身体承受不了,想辞职。可领导说辞职可以,但合同没到期,虽然身份证可以退给我,保证金不退。
请问,我能讨回这笔钱吗?
读者:马海
马海: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回这笔钱。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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