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岳阳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则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11日 0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 何平)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合理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则(试行)》(简称《裁量细则》),要求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裁量细则》规定,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应当以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目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发挥行政处罚引导、规范、服务功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人性化执法。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依照《裁量细则》的细化标准和幅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建立和实行自由裁量依据公示制度、案件集体讨论与审批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查制度。通过日常执法监督、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和标准的定期考核等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加大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裁量细则》同时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在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在案卷中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