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黑犯罪嫌疑人说情 干扰法院正常审判执行
滁州一法院副庭长被判加刑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11日 006版)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全椒县法院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原琅琊区法院副庭长王某有期徒刑三年;此前,该院(2007)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曾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11月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滁州市琅琊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其在任职期间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者王某某并为其说情,导致乌衣信用社集体资产流失;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拖延时间致使案犯走脱;并干扰法院正常审判和执行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法官,明知王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者,却为其说情,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案件,在他人提供线索时故意拖延时间阻挠执行,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及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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