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下岗证开餐店未参与经营也需担责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09日 007版)
利用国家政策对下岗工人的优惠,出借下岗证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虽未实际参与经营,仍需对欠下贷款承担部分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实际经营者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下岗证者在收取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无锡市有关政策规定,下岗工人自谋职业者可免税三年。吴某夫妇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与下岗工人许某约定,以许某的名义注册快餐服务部,吴某夫妇经营,付给许某费用,三年共12000元。快餐部开业后一直从个体经营户赵某处购买猪肉。2008年5月11日,吴某书写一份欠条,言明快餐服务部欠赵某肉款22万余元。由于多次讨要欠款未果,赵某将实际经营者吴某夫妇和业主许某一同告上法庭。
许某辩称,快餐部的实际经营者是吴某夫妇,应由吴某夫妇负责偿还欠款。吴某认为,快餐服务部是以许某的名义注册的,因此许某也应当承担共同归还欠款的责任。
法院认为,快餐服务部登记在许某名下,但其实际经营者为吴某夫妇,吴某夫妇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许某出借下岗证以其名义注册快餐部,实质为出借营业执照由他人经营,该行为不当,因此在其收取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朱品昌 马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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