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打击银行卡犯罪
发卡机构未履责致客户损失需担责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08日 004版)
本报讯 (记者董沛)针对日益严重的银行卡犯罪,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规定银行卡发卡机构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通知首先要求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要求发卡机构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对已在银行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请办卡,要从严审查,并加强风险防控。
在控制信用卡风险方面,通知要求发卡机构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资信调查等方式,分析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通知还要求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的管理,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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