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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02日 星期一

离婚案同居案当事人不愿意裁判文书上网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02日 007版)

编辑同志:

裁判文书上网是人民法院借助网络平台将司法活动进一步公开,把审判权置于阳光之下,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举措。然而,桐柏县法院通过对今年第一季度审(执)结的278件案件当事人的调查,发现有六类案件的当事人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

1.败诉方当事人不同意上网。第一季度审结案件中有183件案件的败诉方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占第一季度所结案件的66%。大部分败诉方当事人认为打官司本身并不是光彩的事情,败诉后再把裁判文书公布在互联网上,是非常“丢人”的。但有22件案件败诉方当事人认为法院裁判不公正,愿意将裁判文书公布到网上,让社会给予评判,这类案件占第一季度所结案件的8%。

2.离婚、同居关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第一季度共审结40件离婚、同居纠纷案件,双方都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的28件,占审结离婚、同居纠纷案件的70%,其中男方不同意上网的40件,女方不同意上网的33件。离婚、同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认为离婚及同居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个人之间的事情,有时怕影响双方家庭关系,甚至瞒着家庭,也不愿意亲戚朋友知道,况且,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了双方的生活矛盾,甚至是隐私。

3.赡养、抚养纠纷案件的被告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第一季度共审(执结)赡养、抚养案件7件,被告均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不管因何事由未尽义务被告上法庭,都承担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再将裁判文书上网,对其是巨大的批评和谴责,因此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相反,有5件案件的原告支持将裁判文书上网,希望通过网络监督被告履行应尽的义务。

4.金融、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金融、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人败诉的比率非常大,本来借款不还就有失诚信,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揭露了败诉人的不讲诚信行为,影响了个人信用,因此被告方不愿意裁判文书上网。

5.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共审结刑事案件47件62人,其中60人不同意文书上网,占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的97%。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种种原因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愿意被别人了解其不光彩历史,更不愿意让更多的人了解其犯罪情况。因此,不愿意将裁判文书上网。

6.人事争议、劳动合同、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单位当事人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涉及这类案件的单位往往与对方存在工作关系或服务关系,发生事故或争议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胜诉的单位担心裁判文书上网后受到社会的批评,被扣上不关心爱护员工或“为富不仁”的骂名,败诉的单位更怕裁判文书上网后会引导更多的诉讼。

裁判文书上网能使人民群众了解个案的裁判文书与法律法规条文相比,其内容具有通俗易懂、贴近生活、针对性强的特点,是公众知法、学法的基本途径,也是进行普法教育的基本素材。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大裁判文书上网的宣传力度,加强诉讼中的释明告知义务,在立案、庭审、庭后、判前、执行中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法律依据和上网意义的释明告知,强调裁判文书上网对促进法官廉洁司法的作用。其次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范围,对于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的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再次,对裁判文书上网要做技术处理。对于符合上网的裁判文书,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隐私,当事人通讯住址应明确到乡镇或社区为止,不能注明具体的住址。裁判文书中凡涉及隐私的当事人和证人姓名的,一律以“张(姓)X”或“XXX”代替。

河南省桐柏县法院宋志刚 韩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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