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着力构建诉讼调解体系
行政诉讼案将采用协调方式处理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20日 006版)
新华社电(记者郑良)日前,福建省高级法院出台有关意见,明确规定今后群体性行政诉讼、农村土地征收或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等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应当最大限度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福建省高级法院副院长何鸣说,根据这一意见,福建省各级法院将着力构建“全面、全程、全员”的诉讼调解体系,在行政争议案件中,积极主动采用协调方式解决争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
意见要求,对社会影响大、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案件,要最大限度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包括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诉讼,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行政诉讼,因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依法判决不利于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确有困难及其他更适宜协调方式处理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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