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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4月13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21)借身份证买车引发“老子告儿子”

孙之智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13日 007版)

在日常生活中,借别人身份证买车、办理手机卡入网等现象都很常见,特别是在亲朋好友之间,借个身份证来办事,往往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凭身份证才能办的事,往往都不是小事,一不小心就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打官司的老康和小康是父子关系,案件的“导火索”就是因为儿子借父亲的身份证办事。

发生家庭纠纷“老子起诉儿子”

2003年11月,小康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并支付了全部车款、车辆购置税等近4万元。但根据当时北京市的政策,买车上牌存在户籍限制,不是北京户籍上不了车牌。那时小康的户口是河北的,老康是北京户口,于是,小康便用老康的身份证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因此,那辆小客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都是老康。

用自己老爸的身份证办登记,在小康看来是一件特别放心的事情,他万万没想到这却让他在法庭上当了一回被告。

2008年,父子二人因为家里的事发生争吵,后老康诉至法院,称他才是那辆小客车真正的所有人,儿子小康曾经借用该汽车,但一直拒绝返还,要求法院判令小康返还汽车以及汽车的证件、发票等。

庭审中,法官询问老康,既然是父子为何要为一辆汽车上法庭?

老康叹了一口气说:“这事说来话长。小康结婚两年就离了婚,他带着儿子到北京投靠我,由于他没有工作,而我的经济条件比较宽裕,所以我就经常帮助他,给他钱花。”可是,2008年春节老康回到河北老家过年却发生了让他意外的事。“他竟然想霸占老家的房产,我不同意,他就把房子给砸了,并把屋里的财产都拉走。”说到这里,老康哽咽了一下,接着说:“这些财产还是属于我的,他有什么权利砸我的财产。我心里越想越气,所以,才到法院起诉。”

法官又问老康,你说把车借给小康使用,有何证据?老康说:“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

针对老康的说法小康反驳道:我不认可“借车”的说法。如果是借车的话,那为什么把手续都给我呢?

法官问小康为什么不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呢?小康则说因为以前父子关系很好,根本没想到有上法庭打官司这一天,而且,不过户也是为了省下一笔过户费。

证据足“儿子赢了老子”

法院审理认为,老康称其将汽车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借给小康使用,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没有采信老康的说法。老康以公安机关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载的相关信息为根据称其系汽车所有人,但小康称根据当时不允许外地人在北京买车的政策而借用老康的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并举证了与该机动车有关的证书、发票、保险单和汽车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等。综合审查本案证据,小康所述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予以采信。另外,由于行政登记中的物权记载,仅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它可以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小康举证的证据足以推翻老康的证据,故对老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康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公安机关的登记有证据也可推翻

由于在2005年之前,北京市的政策规定外地人在北京买车后是不能上北京车牌的。因此,外地人往往通过借用有北京户口的亲朋好友的身份证或者租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由此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机动车管理工作混乱,欠费追缴困难,司法认定主体有误以及所有权争议等。2005年以后,北京市逐步放宽了对外地人在京购车的户籍限制,但此前的一些遗留问题不时显现出来,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案件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老康依据公安机关登机的车主信息为据,提起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涉及相对人的有关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行政登记是行政确认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材料。车辆管理所经审查合格,就会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管理所无权、也不会去询问当事人这辆机动车实际上是谁付款购买的,谁是真正的所有人。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凭证符合形式要件,车辆管理所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登记行为的目的在于将生活中的物权法律关系变动进行记载并公示,而不是对物权的权属进行独立的判断或者行政控制,所以不同于行政裁决。

《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三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所谓公信效力是指,登记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是,这种公信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而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并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那么,法院可以采信该证据,推翻原有的物权登记。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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