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系列报道之三】刘立伟:一名公职律师二十五年的维权经历
刘立伟,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处长,公职律师。1984年至今,一直从事职工和工会组织维权工作。为职工无偿代理劳动纠纷案件4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2001年3月,吉林省总工会接待了一起职工集体上访。职工反映,长春市毛巾厂破产时,他们莫名其妙被企业登报公告后除名,而此前他们却一无所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除名职工,必须向职工本人送达《除名通知书》,只有无法送达时,才能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而这些职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显然,企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刘立伟让职工以企业未正式送达为由,坚持要企业当面送达《除名通知书》。单位自知理亏,不得不把盖有公章的通知重新交到职工手上。庭审中,合议庭采纳了刘立伟代职工提出的诉讼请求,撤销单位除名决定。
长春市有色冶炼厂是一个街道集体企业,有职工150人。2000年,该厂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法人代表孙某便作出企业改制决定。用企业全部资金与某锻造有限公司一起,在原厂址组建了“某工业实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01年6月,孙某以新厂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职工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找到工会咨询。
刘立伟认为:按《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规定,小集体企业的财产为全体职工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厂长必须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而该厂长是由上级委派,企业的一系列改制过程基本上都由他和其亲属操纵,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有可能发生转移。
刘立伟代职工书写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重视,成立联合调查组。2003年7月21日,联合协调组支持职工提出的要求,同意职工对厂长的罢免决定,认定该厂长搞的投资属虚假行为。
2007年11月,长春市邮政系统一些青年职工的家长到省总工会反映:长春市邮政局年底前要与这批年青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此事发生不久前,全国总工会刚刚发出通知:严禁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使职工工龄归零。刘立伟立即与省邮政系统联系,指出其违法之处。邮政局满口承诺纠正错误,但仍要求职工马上签订劳务合同,否则后果自负。
刘立伟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指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才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另外,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属于严重违法。几天后,邮政局正式下文,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002年5月,在南方航空公司长春分公司财务室工作的张慧珍,因1996年10月30日一张“大头小尾”的支票而涉嫌贪污,其丈夫同样涉嫌犯罪,其亲属到省工会法律顾问处求助刘立伟。
刘立伟研究发现,问题的核心出在笔迹鉴定上。控方曾对5名嫌疑人做过三次笔迹鉴定,均无明确结论。2001年3月,控方进行了第四次鉴定,结论是“发票上的笔迹是张慧珍和其丈夫所为”,这也成为该夫妇罪名成立的铁证。
庭审中,刘立伟坚持要求控方出示第四次笔迹鉴定的样本和检材原件,但控方拒绝。二审中刘立伟指出,“卷宗记载被告人是2001年3月份出具送检样本笔迹,而控方却是2000年12月5日送检,且一人所送,事实上有重大出入,程序上严重违法”,并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2004年3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4年11月,控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5月9日,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做出共同赔偿决定:赔偿限制人身自由1128天的赔偿金11.2万元。
《关于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方案》出台后,吉林省司法厅于2006年12月27日批准同意成立吉林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办公室”, 并于2007年2月5日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省总为“公职律师办公室”举行了隆重的揭牌仪式,至此,全国工会系统首家自己的公职律师机构正式诞生,这在全国工会系统是第一家,也是吉林省司法系统中的第一家。
该机构直属于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全省工会系统在职的工会干部,凡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律师都被整合到一起。迄今为止,公职律师办公室已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数十件,兼做基层工会组织法律顾问48家。(张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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