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赋予党代表对同级党委联名质询权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13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高柱)为真正让党代表成为“党委工作的监督者、群众利益的维护者、重大决策的谋划者”,四川省委在近日正式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10名以上党代会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就党员、干部、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委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提出质询,被质询的党组织应当作出解释或答复。
去年,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此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四川日前印发了该《办法(试行)》,并在体现四川特色上进行了细化拓展和适当调整:
党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代表开展活动一般应以代表团为单位,也可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构成情况,按照行政区或行业特点划分若干议事小组或成立专业委员会,设计符合各自工作性质、行业特点和生活实际的工作任务和活动方式。
明确在县、乡两级实行党委委员联系党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三联”制度。
党代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党的纪委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等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党代会代表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察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依据。10名以上党代会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就党员、干部、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委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提出质询,被质询的党组织应当作出解释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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