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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4月10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身后留恶名,不是什么好事

□杨光志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10日 003版)

据4月8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奉节县民政局在公文中称申请伤残评定的卢先生“耍赖”、“有嘴无脸”, “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市二中院认为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民政局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像泡了8年的酸菜”——民政局在公文里如此用语,公权力的傲慢令人气愤,而问题不止于此。

看看“酸菜”公文事件的始末:当事人卢先生退伍后回到奉节工作,由于在部队期间因公受伤,要求奉节县民政局评残,后卢先生认为伤情被评低了,要求重评。1992年7月,奉节县民政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意见(即上述公文)。卢先生与民政局多次交涉无果,于2002年7月,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诉讼过程更是曲折,一审、二审、再审,7年后,卢先生终于胜诉了。

在这条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路上,当代“秋菊”卢先生走了17年。其间的辛酸,恐怕只有他自己清楚。

更令人深思的是,这样的判决给奉节县民政局的“痛感”会有多少呢?17年过去了,在奉节县民政局里,当年起草“辱骂”公文的当事人还在吗?当年授权发布这一公文的领导还在吗?当年民政局辩称公文是受“上级指令”所写,这个所谓的“上级”还在原位吗?恐怕,这些人中,该提拔的提拔了,该交流调动的离开了,该退休的退休了……

若真如此,判决几乎就没有了问责的具体对象,只能由现在的奉节民政局“埋单”,所判赔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也将属于“国家赔偿”性质,由当地财政支出,意味着要花纳税人的钱。

尽管如此,17年后的这一判决还是给人们一个信号,即官员做错了事,政府总要认账的。同时,至少也应该给所有在任官员一个警示:慎用手中之权,尊重百姓,依法行事。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身后留恶名,总不是什么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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