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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26日 星期一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商场营业员等劳动者清明加班费有特别算法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26日 002版)

新华社天津3月25日电 (记者邹兰)清明节假期即将到来,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商场营业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以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清明加班费有特别算法。

天津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日加班,除了当日工资外,还可获得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的加班工资。但劳动者应注意两种特殊的加班工资算法。

一是商场营业员等劳动者,因工作性质需要,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并经劳保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二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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