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告赢物价局
价格听证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本报讯 (记者肖树臣 通讯员李承锦)很多垄断企业提出涨价的听证申请后,总以“商业秘密”为由“屏蔽”价格,以期达到顺利过关的目的。今后,这一招不灵了。
3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不愿公开财务报表,郑州消费者赵正军状告物价局”一案作出判决, 撤销郑州市物价局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 这表明价格听证的信息不再是什么“商业秘密”。
2008年9月21日,郑州市物价局在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月24日,消费者赵正军向该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下称热力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3年供求状况及公司财务报告或审计报表等。9月26日,物价局向热力公司征求意见。10月17日,热力公司回复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开”,并称,这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以避免公开后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日,物价局向赵正军下达免于公开告知书。
对物价局的回应,部分消费者听证代表,也提出依法公开热力公司的价格成本等信息,但遭到拒绝。消费者赵正军认为,不公开听证信息属违法行为。于是,把物价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今年3月22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下达的判决书说,赵正军申请的内容在“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有一定的表述,且该资料用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即使其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物价局仅仅依据热力公司的意见发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物价局应当作区分处理,向原告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事件回放
2008年10月20日,在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听证会(下称听证会)召开的当天,一直关注此事的郑州消费者赵正军再次来到当地媒体,投诉称,要再揭听证会“内幕”:此次听证会一些重要程序涉嫌违规,郑州市物价局应向公众作出公开解释。
在备受社会关注和质疑声中,听证会于10月20日上午召开。会上,听证相关资料得以公开。一直要求物价局、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下称成本监测所)公开供热企业运营成本等听证信息的赵正军,在屡次遭拒绝后终于发现了听证信息不向他公开的“奥秘”。
赵正军从听证材料中发现了问题。郑州热力总公司的《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申请》,申请时间均为9月27日。在随后的程序中,按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然而,从物价局的成本监测所《价格成本监审报告》披露的信息表明,该所从8月25日就“提前”对热力总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监审,并在两家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的前一天,即9月26日作出了监审报告。
赵正军说,根据《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价格听证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对听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作出是否进行听证的决定。而物价局的做法与有关规定相悖。
具体说就是物价局作出的“初审意见”是9月28日,然而,在9月21日物价局还没有接到供热企业调价申请、“初审意见”还没有作出是否听证决定之前,就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了此次热力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并于9月26日作出了价格成本监审报告,这样的做法属程序严重颠倒。
综合上述材料,赵正军说:申请调价企业提出的申请在后,物价部门作出“价格听证”、“初审意见”、“成本监审”在前,这样严重颠倒的程序能保证价格决策实体的公正吗?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有关规定可知,物价局应当在接受调价申请,并交由评审机构评审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才作出听证决定,“而物价局却反其道而行之,这是消费者不可接受的”。
在向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赵正军表示:“公正是要靠程序来保证的。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先斩后奏,只会导致不公。这就是我起诉物价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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