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18)女职工怀孕生育诸多权利受保护
怀孕女工不能随便“炒鱿鱼”
案例:王英自2008年1月到北京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英不得怀孕生育,否则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8月,王英怀孕,公司以事先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英不得怀孕为由将其辞退。2008年8月,王英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英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决。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王英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王英尚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单位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顺延至以上三期结束为止。
同时,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非工资成本,具有强制性质。企业不得通过和职工约定的方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该企业以合同约定为由试图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企业在王英怀孕的时候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女职工生孩子费用谁来掏
案例:张丽为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单位只为其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08年7月,张丽怀孕产子,在医院花费各项费用共计5280元。张丽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为其报销生育所花费的费用。
法官释法:生育保险是国家专门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一定保障而设立的一种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目前,全国各地对女职工生育费用的问题没有统一规定,但基本都规定由单位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
从上述案件看,由于张丽是北京市一国企的职工,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张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应当在限额内由生育保险予以报销。除了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之外,张丽还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张丽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所以单位应该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为其支付相关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仅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不能参照此规定执行。
下岗职工还有生育保险吗
案例:李丽原为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2000年下岗。单位每月为其发放300元的基本生活费。2007年,李丽生完孩子后到厂里报销医疗费,并要求领取生育津贴。但单位一次性给了李丽500元就解决问题了,还声称单位没有义务给她报销费用,这500元也是考虑到她的困难,照顾她的。单位的此种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法官释法:生育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相关合法权益不因生育而受影响。因此,所有在职的适龄女职工在其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合法地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岗女职工是女工中的特殊人群,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就业,但是和其他正常就业的女职工一样,是和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规定为其上生育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保证下岗职工在生育时享受生育待遇。
所以,不管是在岗职工还是富余人员、下岗的女职工,只要生育了,都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和产假期间有权享受的相关待遇。
没结婚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吗
案例:小王和男朋友2005年从老家一起来到北京打工。2006年春节两人回老家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因为小王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就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07年底,小王怀孕了,并于次年顺利生下一个男孩。小王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要求报销生育费用时,却被告知,因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非婚生育状况,单位不能为其报销生育的费用,其休假期间也不发放工资。
法官释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因此,女职工在非婚生育休养期间,单位可以不予发给工资。由此可见,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
本案中,小王和男友虽然办理了结婚仪式,但从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的婚姻并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其目前的状况依然属于非婚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不向其支付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小王也无法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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