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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23日 星期一

在不少地方,“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较小,为此上海静安区出台《行政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要求涉案行政机关领导必须出庭应诉。3月16日,当地公安分局局长首次出庭应诉,并认为此举“可以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示今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更要慎重

不满处罚“民告官” 局长应诉区长旁听

李鸿光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23日 007版)

邻里因琐事动手打架,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动手的一方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不料,处罚决定让冲突双方都不满:打人方认为处罚过重,被打方认为处罚太轻。双方分别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区分局告上法院。

3月16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引人注目的是,与原告方在法庭上“对峙”的是被告静安区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这是他首度代表分局坐在被告席上应诉。而在法庭旁听席旁听的,有静安区区长张仁良和5名副区长,还有诸多区辖内行政机关“一把手”。这是自2008年9月,静安区行政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出台之后,首起区长旁听的案件。

86岁的冯老汉和汪女士一家是多年的邻居,但两家积怨颇深。

去年8月12日中午,汪女士端着一塑料盆西瓜皮到室外垃圾桶倒掉,这时冯老汉的妻子宋老太正在打扫公用部位的积水,部分污水沾到汪女士腿上,两人遂发生争执。冯老汉闻声出来,双方争执升级并发生肢体冲突,冯老汉的额部被塑料盆击中出血。后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

去年12月18日,静安公安分局认定汪女士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对这个处罚结果,冯老汉和汪女士均表示无法接受。去年12月31日和今年2月20日,冯老汉和汪女士分别将静安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罚汪与冯两邻居殴打中,于2008年12月18日对汪女士的处罚,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所作出的。法院认为,针对汪女士律师声称汪女士打伤冯老汉是过失的观点,是混淆了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的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之分。汪女士殴打超过60周岁的老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条件。考虑到双方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只对汪女士处罚行政拘留10天,而不是15天。同样,冯老汉认为处罚过轻,要求对汪女士女儿等一并处理,也没有事实依据。

整个庭审延续了4个小时,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始终在被告席上正襟危坐,他不仅准备了大量书面材料反驳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还搬出许多法律条文据理力争。

法院最终判决,公安机关执法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法院驳回冯老汉要求撤销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汪女士要求撤销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席上的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第一次亲自出庭应诉。他说,行政首长出庭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从中可以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更要慎重。

参加庭审的张区长也表示,参加此次庭审,区领导班子成员感受到了现场气氛,将有助于强化辖区内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让政府能够更好地接受百姓的监督,及时纠正不足之处。“如果告到区政府,我也会出庭应诉。”

据了解,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类“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较小。为此,静安区政府颁布了《静安区行政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其中规定: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等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其涉案的行政机关领导须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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