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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21日 星期一

“共同约定行动”开展数月已显现出良好效应,更重要的是,这一“行动”“约定”了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一种共克时艰的态度、一种共担责任的行为——

应对危机更彰显工会价值

本报记者 王娇萍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21日 001版)

在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任会峰心里,今年2月20日是一个值得记忆的特别日子:这一天,由河北省总工会等联手发起的“共同约定行动”全面启动,当天就有11000多家企业踊跃承诺“努力做到不裁员,不减薪”,而他则代表广大工人发出倡议,从本职工作做起,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为企业安全渡过难关作出贡献。截至目前,河北省参加“共同约定行动”的企业达16430家,涉及职工人数297万,占全省企业职工总数的33%。

河北只是“共同约定行动”在全国各地积极推进的一个缩影。据来自全总集体合同部的信息,目前已有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共同约定行动”,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积极准备中。

更值得一提的是,各地立足实际,在实践中大胆探索,进一步丰富形式、内容,努力构建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共同约定行动”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

“共同约定行动”助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特别是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于“共同约定行动”之中,是各地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共同特色。

其实,早在去年底全总第十五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大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之初,即将稳定工作岗位、协商确定薪酬摆在突出位置;不久,又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要坚持依法推进、互利共赢、共同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应该说,从一开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就是“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内容。

在之后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无论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的《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还是全总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或是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工作的通知》,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共同协商的原则,着力于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可喜的是,各地的实践印证了这一原则的现实针对性。由于更加注重通过集体协商来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和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各项重要问题,不仅在企业营造了坦诚交流看法、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氛围,有助于问题的高效解决,而且进一步加强了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并由此促进了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和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及发挥作用。

在上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积极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便要求各级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前形势下的重要协调作用,市总还制定了《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确定开展集体协商必须把握六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石家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则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与职工“共同约定行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通过协商建立困难时期职工工资的正常调整机制,同时深化企业重要决策让职工知情、由职工参与的厂务公开制度。

与此同时,各地工会还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或通过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要求;或以三方机制为依托,广泛动员当地国资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力量参加,并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等结合起来,既为推进“共同约定行动”提供体制、机制和资源整合上的保障,又努力打造工作的载体和平台。

(下转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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