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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02日 星期一

非法行医缘何屡禁不绝

本报通讯员 田伯韬 萧雨林 本报记者 田杰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02日 006版)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介绍,2008年,北京市共取缔非法行医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黑诊所”3341户次,目前北京市相关部门仍在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据了解,北京市的非法行医活动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就医的人员多是来京务工的农民工。为了提醒来北京务工人员注意就医安全,北京市郊区县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组织卫生部门向所在区域的农民工和居民发送3万余条短信,以提醒就医人员到医院就诊,避免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无资质行医致“医疗”事故频发

非法行医,在我国城市边缘和农村广为存在,有关部门虽然一次次清理取缔,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今年2月24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又判决了一起本无医生执业资格的黄某,在其开办的药店内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

2008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枣阳市民罗某因头痛到枣阳市某医院就诊,经检查系脑左椎动脉供血不足。后罗某根据该医院医生所开的处方在医药超市购买了注射药品和口服药品,但未在医院注射。当天下午3时许,罗某在丈夫曹某的陪同下来到市区黄某开的药店,让黄某帮忙为其输液。黄某明知自己未取得行医资质,却仍按照罗某提供的药品及处置单给罗某配药、输液。在输液过程中,罗某感觉胸闷、呼吸不畅,被黄某送至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罗某于当日下午5时许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进行医疗活动,并造成就医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黑诊所”为何屡禁不绝

这类案件数不胜数。

2008年4月,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某医院护士夏某,退休后在家里开了个诊所。无证无照,她就靠熟人和亲戚朋友“照顾”自己的生意。一个月前,一患者在夏某处注射青霉素出现过敏现象,后经送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危险。2008年8月,家住襄樊市襄城区老龙堤附近的杨某,在为上门求医的邻居患者注射抗生素时,致其过敏性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襄樊市卫生部门介绍,仅2008年,襄樊市因非法行医导致死亡的就有三起。

据了解,2008年,湖北襄樊市卫生监督局成立后,把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前后组织了4次打击非法行医行动,曝光、取缔了“黑诊所”60余家,立案150余件;北京市仅2008年就移送司法机关104件,其中3件追究了非法行医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黑诊所”在各地并未因此绝迹。就在几天前,襄樊市卫生监督局为净化春节医疗市场,再次对襄樊市樊城区进行拉网式清查,结果又查出了12家“黑诊所”。

非法行医为何如此猖獗,得不到彻底治理?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黑诊所”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其实很复杂:在广大农村,在医疗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黑诊所”方便了农民就医。在城市边缘,“黑诊所”主要服务对象是外地务工人员,不仅看病方便,而且价格便宜。

襄樊市卫生监督局法制稽查科负责人唐沁洋说,如今的“黑诊所”隐蔽性越来越强。城区的“黑诊所”几乎都藏匿于背街小巷,有的干脆在家里开诊,在老乡、朋友、熟人之间活动,在圈子内出诊。由于这些“黑诊所”没有招牌、标识,执法人员很难发现。就算被发现查处,非法行医者也能很快就另找一个地方重新开业。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申屠杭针对当地“黑诊所”情况也说,这些非法行医者在城乡结合部租间民房,挂块白布,摆点药品,就对外“开诊”,并大量使用假药、劣药,不仅常常造成医疗事故,而且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部门“独舞”难以遏制黑诊所

业内人士认为,部分社区卫生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群众就医安全意识淡薄,为“黑诊所”的生存提供了空间。由于到正规医院就诊费往往会比黑诊所高出许多,因此,尽管卫生监督局向社会公布对非法行医的举报电话,反复宣传“黑诊所”的危害,但一些患者为图方便、价廉,还是会选择到黑诊所就诊。对黑诊所打而不死的另一个原因是,卫生部门执法力度薄弱。

唐沁洋说,按照职能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只能没收药品、罚款和对非法行医进行取缔,而大多数“黑诊所”都很简陋,摆在台面上能供执法人员没收的物品,只是少量的药品和器械。这种处罚方式无法形成对非法行医者的强大震慑力。“非法行医的违法成本太低,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几乎不关痛痒。

“对非法行医导致的医疗事故案件‘移交难’也是对非法行医打击不力的原因之一。”唐沁洋说,去年发生在襄樊市的几起无证行医导致死亡案,到目前只成功移交了一件。“公安部门认为,卫生监督部门移交的前提条件是要证实患者死亡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卫生部门没有权力,也没有这个能力证实这种因果关系,需要司法鉴定和公安部门的侦查。”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只要涉嫌非法行医罪,公安部门就应该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存在分歧。“被查处的非法行医案不能移交司法,这对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就会形成压力,查处的力度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唐沁洋认为,目前卫生行政执法周期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无证行医者的打击力度。“前几年襄樊市樊城区的吴某因涉嫌无证行医,被一患者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先后向省卫生厅、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过省卫生厅的行政复议,市区两级法院的一、二审,最终维持了卫生管理部门的原处罚决定,但吴某仍不服,向省高院又提出申请再审,最后省高院委托市中院对其再审,驳回了吴某的再审申请。这个官司最终是卫生监督部门胜诉,但此案一打3年,近日才移交到公安部门。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却牵进卫生执法部门的大量人力物力,行政执法资源也被浪费掉了许多。”

打击非法行医需要政策支持力度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目前非法行医在广大农村和城市边缘迅速蔓延的情况,各地应该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有公安、工商、司法、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2005年以前,各地也曾成立过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但随着这几年机构和人事的变动,原领导小组基本失去了执法作用,政府应该对此进行重新调整。有了组织机构后,应加大对非法行医打击力度,对因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未造成重大事故,但经卫生监督部门多次打击、处罚仍屡教不改者,也要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唐沁洋说:“非法行医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危及到人的生命,而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重要。我们希望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能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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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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