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改变了我的命运?”
——邱冬芳被侵害姓名权的十二年辛酸之路

邱冬芳(左)和她的母亲。

吴小燕冒充邱冬芳之名的学籍档案,在出生年月一栏有明显改动痕迹。
我国法律虽然对姓名权作出了诸多规定,但生活中并未引起公众的过多关注。近年来,冒名考试、冒名工作、冒名借贷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出诸多的纠纷和诉讼。
今天我们刊出的案例说明姓名权对一个公民的生活意味着什么,以及冒用他人姓名应付出何种代价。
——编辑手记
如果不是一次不经意的邂逅,已过而立之年的女农民工邱冬芳恐怕不会去追忆13年前的那次入学考试。这次考试后,她不仅被人冒名读了中专、当上了教师,而且与自己相关的户籍档案也不翼而飞。从此,她成了没有身份的“黑户”,生活中增添了许多磨难……
前不久,江西省广丰县的邱冬芳终于从江西上饶市中级法院拿到了终审判决书。
法院判决:邱冬芳原中学同学吴某、中学就读学校、学校老师、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9被告因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承担总计5.8万元的赔偿责任。
面对昔日的师长、同学、政府官员……她声泪俱下地责问:“是谁改变了我的命运?”
考试“落榜”
邱冬芳,1976年1月出生。在父母眼里,家中四个孩子邱冬芳学习成绩最好。
1994年5月,邱冬芳的父亲在矿难中去世,面对家庭的困境,她决定放弃高考,报考中等专业学校,希望尽早毕业分配,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1995年7月,邱冬芳参加考试后,始终没有接到录取通知书,有同学看到邱冬芳的成绩是600分。
1995年9月1日,邱冬芳跑到学校向班主任周老师询问录取情况。周老师说,没有看到她的录取通知书。
母亲看到别的孩子纷纷上学,唯独自家的娃没接到通知,忙到学校打听。老师告诉母亲:“冬芳没有考取任何一所学校,你不用费劲了。”
没有身份的岁月
1995年9月中旬,上学无望的邱冬芳来到浙江杭州打工。
1996年初,邱冬芳上街时不慎将身份证丢失。这年的春节,邱冬芳回到家乡到当地公安部门补办身份证。
当邱冬芳来到当地派出所提出补办身份证申请时,民警告诉她,“你的户口已在1995年8月迁走了,我们这里不能给你补办身份证。”
“怎么可能?谁迁的?迁到哪去了?”
对方回答:“没有相关记载。”
于是,邱冬芳开始找派出所领导、县公安局……各部门像踢皮球似的,没有一个人给她个明确说法。
无奈,邱冬芳只好重新踏上打工路,因为没有身份证,她的苦日子开始了。
回到杭州后,邱冬芳来到事先联系好的杭州某玩具厂报到,可她无法向厂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
在多日的求职、投宿中她均因没有合法证明被拒之门外。
一日深夜,邱冬芳背着行李在路上寻找住处,公安民警上前盘问并让其出示身份证明……于是,邱冬芳被带到了派出所。
“我没有身份证,是因为派出所把户籍资料弄丢了。”邱冬芳辩解着。
“瞎扯,公安机关会弄丢你的户籍档案?”邱冬芳被民警送进了留置室。
24小时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100元的行政处罚,将她放了出来。
曾有一位好心房主收留了邱冬芳,可房主却因收留没有身份证人员居住受到处罚……
1996年,邱冬芳认识了一位小伙子。
1998年,双方老人同意了这段婚姻,可在办理结婚证过程中,因邱冬芳没有户口而大伤脑筋,四处托人……
婚后,有人提醒她丈夫:“冬芳过去是不是嫁过人,户口让人迁到外地去了?”此话令小伙子心中疑虑。
婚后的第三天,丈夫质问妻子:“你怎么会没有户口?”
邱冬芳说:“我怎么知道,你不是到派出所问过吗!”
丈夫抱怨:“人家结婚是因为彩礼伤神,而我是为了你的户口去求人。这婚结得窝囊,以后还不知道会出什么事呢……”
由于夫妻间缺少信任,几年后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姓名被冒用
2006年10月,邱冬芳因母亲生病从杭州回到家乡。
一天,一位昔日的同学羡慕地对她说:“你现在可好了,在县排山小学教书,教师工资、待遇都挺好的。”
邱冬芳莫名其妙,自己明明在外打工已经12年了,怎么会冒出个小学老师来?邱冬芳试着给排山小学打了电话,没想到电话那一头不仅有“邱冬芳”这个人,而且她还有一个名字叫吴某,而这个吴某恰恰是自己初三时的同学。
邱冬芳托律师到县教育局复印了“邱冬芳”的档案。档案里的学籍卡是邱冬芳本人的,亲属栏填写的也是她父母和姐姐的名字。但档案里的另一份《上饶师范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上,姓名是“邱冬芳”,但多了一个曾用名“吴某”,出生年月也由邱冬芳本人的“1976年1月20日”更换成“1978年1月12日”……
邱冬芳的事情引起江西省教育厅的重视,教育厅和广丰县监察局、教育局组成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调查表明:1995年8月,吴某父亲得知女儿考试成绩531分,而当年上饶师范学校的录取分数为559分,他便请当地一位叶老师从中帮忙。叶老师通过关系争取到了师范学校录取名额后,找到排山中学教导主任占某,两人认为邱冬芳当年考试成绩是600分,超过师范学校分数线,其父亲1994年在矿难中过世,家里生活困难,可能不再上学。
之后,他们托人从县教育局招生办将邱冬芳学籍档案调出,叶老师、占某两人采取换照片,涂改等方式“完善”相关学籍档案材料后,由排山中学按程序报送学籍档案。不久,吴某便接到师范学校寄给“邱冬芳”的录取通知书,其父亲又找人帮忙从排山镇派出所迁出了邱冬芳的户口。
至此,吴某的父亲为了达到让女儿就读师范的目的,买通多名老师及相关人员,通过学籍串换、涂改、户口外迁等方式将女儿“包装”成邱冬芳就读于上饶师范,毕业后分配到排山小学当老师,并以“邱冬芳”之名领取工资近10年。
严肃处理
据广丰县监察局局长俞志新介绍,“有关部门已经决定,给予冒名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叶老师和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教育局免去两人现在担任的职务。”
俞志新表示,“邱冬芳户籍是如何被迁走的难以查清,当年对迁移户口负有直接责任的村主任已病故,公安局当年负责户籍的人员已经退休多年,户籍档案也经过清理,无法查到迁移存根。”
2007年,江西省教育厅分别向上饶师范学校、上饶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吴某冒名邱冬芳读书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函中宣布吴某的毕业证无效,责成上饶师范学校予以收回。同时,责成广丰县教育局收回吴某取得的教师资格证,清退吴某。
对于省教育厅作出的处理意见,吴某表示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7年8月13日,江西省法制局就吴某对江西省教育厅作出“调销吴某毕业证、开除公职”决定召开听证会,邱冬芳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听证。
邱冬芳哭述说:“我被人冒名,不仅失去了受教育权,也因户口被非法迁走,使自己的生活异常艰辛……”
吴某表示:“我当年只有17岁,什么都是父母安排。我也是经过刻苦学习取得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这10年的心血难道白费了吗?”
在复议期间,吴某撤回申请。
江西省教育厅师范处邱处长表示,以非法手段冒用他人之名上学,一经查实都将严肃处理。本案中,我们对吴某做出的处罚是严格执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虽然吴某曾提出自己冒名获得上学机会后,也是通过个人努力取得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对此,我们认为处理意见不仅没有侵犯吴某的权益,而是纠正了吴某非法获得的不当利益。
九被告上法庭
事件调查公开后,邱冬芳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邱冬芳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中,邱冬芳所在学校、县招生办、公安机关、录取学校等个人或组织,都是邱冬芳合法权益的侵害者,均应向邱冬芳道歉并作出赔偿。
2007年8月23日,该案在广丰县法院开庭审理。
诉讼中,邱冬芳将吴某及其父亲、周老师(班主任)、叶老师、占某、广丰县排山中学、广丰县教育局、广丰县公安局、上饶师范学校等9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吴某立即停止侵权,9被告赔偿因其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
吴某父女代理律师认为,吴某只是侵犯了邱冬芳姓名权,并没有侵犯其受教育权。因为当年争取招生指标十分困难,吴某的父亲通过关系取得,邱冬芳此后没有继续接受教育与吴某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
上饶师范学校代理人认为,就算当时邱冬芳没有收到任何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但只要邱冬芳有继续读书的意愿,便会寻找其他上学机会,那么就不可能发生吴某冒名顶替的事件,此案是邱冬芳自己放弃了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邱冬芳提出的4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9被告均认为过高。
吴某父女的代理人认为,邱冬芳要求吴某赔偿以其名义冒领的工资共计24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吴某领取工资是自己付出劳动所得,不存在冒领之说。
原告代理人指出:邱冬芳的受教育权被侵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邱冬芳当年的考试分数已超过上饶师范的录取分数线,上饶师范也向邱冬芳发出了录取通知书,由于被告排山中学及其班主任老师未将考试成绩通知到邱冬芳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告吴某;
广丰县教委、广丰县公安局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吴某能够在其父亲的策划下冒名顶替邱冬芳上学、工作;
上饶师范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使得邱冬芳的姓名被他人冒用,从而使其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使用邱冬芳的学籍档案到上饶师范学校小学教育师范分院学习,学习期间及参加工作后,均使用邱冬芳的姓名,构成对邱冬芳姓名权的侵害,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排山中学、上饶师范学校小学教育师范分院、广丰县教育局和广丰县公安局在办理招生和户口迁移中不存在过错或主要程序违法;邱冬芳就读初三时的班主任周老师招生期间已休假,故上述单位和人员与邱冬芳受到的侵害不构成因果关系。
据此,2007年12月10日,广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某赔偿邱冬芳精神抚慰金2万元、高中教育权侵害赔偿金3000元。
邱冬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日前,上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吴某等4人共同赔偿邱冬芳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其他缺失3000元;广丰县排山中学、广丰县教育局、广丰县公安局分别赔偿邱冬芳1万元,合计3万元;上饶师范学校小学教育分院赔偿邱冬芳5000元,总计5.8万元。
□以案说法
使用他人姓名的法律要点
陈 明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更改权。本案中牵涉的法律关系是九被告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侵犯了邱冬芳的姓名使用权。
姓名权的专属性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使用权就是公民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每个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转让权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实现,这一行为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生活中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活动,如户籍登记、存款、购房、购车、债权债务、上学、就业、保险等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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