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制度创新构筑食品安全“新防线”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能否弥补现有的监管漏洞?又将如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制度创新和突破?
针对这些社会广泛关心的问题,有关专家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制、风险监测等方面设立的五道“新防线”。
监管:突出全程 环环紧扣
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
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这些都给人们留下了反思的空间。
参与法律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难以有效防止‘三鹿事件’重演,食品的安全状况也很难有大的改观。”
经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为加强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李援指出,监管体制调整后,各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职责,将工作做到实处,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食品安全监管既不交叉,又不脱节,才有可能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风险监测评估: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做了规定,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李援指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这是一个较大的转变。
安全标准:制定统一食品国标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下转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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