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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01日 星期一

我国刑法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

新华社记者 张景勇 卫敏丽 邹声文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01日 001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令人关注的是,刑法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由10年有期徒刑降为5年有期徒刑;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减刑趋势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

此前,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修改了相关条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还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减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刑法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更加有利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忠林说,以绑架罪为例,有些绑架情节可能比较轻微,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分子及早收手,停止其犯罪行为,同时,对受害者而言,也是一种保护。

有专家认为,打击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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