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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2月11日 星期一

【新闻追踪】六封署名建议书畅谈社保法草案

■本报记者 丁国元
《工人日报》(2009年02月11日 00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自2008年12月28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关注度不减。截至2009年2月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56194条, 其中,六条署名意见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受到关注。

实行医保全国统筹

重庆市孙志民来信谈到:我工作单位在重庆,是一名技术干部。2008年3月退休后来北京与丈夫共同生活。现在我的户口关系在北京,但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都在重庆,无法享受北京市居民的待遇,看病、吃药全部要自费。

建议:一是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异地只要把钱打入医保卡里,医保卡在全国任何地方都可使用;二是将医保脱离地区,由全国统筹管理,退休后可从异地转移到北京。医疗保险改革望能提出更加合理的方案,解决两地分居家庭所带来的不便。

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北京市海淀区朱文平建议:在科学核算的基础上,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最好个人不超过工资的10%,目前是10.5%;企业缴费率不超过职工工资额的15%。

据2007年11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表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可知,2006年五大类社保结余率已达22.4%~49.9%。所以,降低缴费费率,特别是企业的缴费费率是可行的。否则,企业一方面不为职工缴纳社保金,另外一方面大幅降低缴费工资基数,对扩大内需没有益处。

解决企业改制下岗人员不足缴费年限

江苏省金坛市史新超反映:因为改革,使原国有、集体企业一大批职工自谋生路,导致生活没有保障,交不起养老保险,这些人现在正处在退休年龄,政府该如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他们想不通,为什么工作几十年算工龄而不算养老保险的十五年年限?过去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十年,可否给他们合理的补偿和公平的待遇?

提升低收入员工缴纳社保意愿

社会保险缴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现实情况是,低收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会影响其本人和家庭的生活来源。百胜集团建议,对于特殊人群或低收入人群,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补贴,以切实保障员工利益。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

这样规定有以下问题:

1、上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所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关系的员工工资总额,还是指按照政策规定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员工的工资总额?百胜集团的建议认为,后者更符合企业的实际利益,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2、“本人工资”是指员工本人工资总额还是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有没有最高限制?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3、鉴于目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额度普遍过低,并且企业年金也是非强制性的,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建议缴纳基数不设最高上限,这样可以增加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的收入。

建议未退休职工死亡可全额退保

山东省商河县王文宝来信说,现在大部分企业效益不太好,下岗失业人员多,自由择业者越来越多,为什么缴费扩面工作不好开展,就是因为他们有一个怕,怕缴费期间死亡,以前所缴保费拿回很少,他们大多是个人完全缴费,可能累计缴了几万元,往回拿也就是个人账户的千把元,所以干脆不缴了。

如果国家调整社保政策,未退休职工死亡全额退保,提高参保人积极性,国家一年就能多收社保基金至少上百亿,在职职工死亡率也不过千分之一、二,结果是国家多收益,个人缴费安心,社会得稳定。

用法律约束不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

重庆市江材讯建议:明确赋予劳动者获得民事救济权利,增加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救济渠道,增设相关法律责任。当前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时,劳工可以依据法律有效保障自身利益。

首先,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金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增设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民事责任。如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缴纳数额的两至三倍金额予以赔偿。

同时,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程序;再有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办理或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不查处、怠于查处、查处不力或查处后用人单位未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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