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提高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工人日报》(2009年02月10日 007版)
本报讯(记者张世斌 通讯员周建军 李晓明)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做出调整。
此次调整幅度较大。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789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631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473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照规定,企业中凡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为调整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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