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厂务公开是在改革开放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应运而生,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中不断发展的。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压力的背景下,在企业中推行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凝聚人心、同舟共济是十分必要的。
有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有效的公信力。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有助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助于弘扬互利共赢的企业文化。因此,积极推进厂务公开既是一项民心工程、廉洁工程、治理工程,也是一项发展工程与和谐工程。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劳资关系危机。在许多产业陆续迎来微利时代的情况下,未来的公司竞争既是新技术、新产品、人才的竞争,也是善待劳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品牌竞争。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是聪明的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经营方略。
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厂务公开有助于预防公司内部的腐败现象,遏制公司高管内部人的道德风险,降低公司代理成本,培育雇员的永久忠诚度,调动劳动者与股东一道监督公司内部道德风险的积极性。
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投资者总是喜欢投资于诚信经营、善待劳动者的公司。当前,国际社会中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投资意识日益觉醒,社会责任投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即使具有骄人的经营业绩,但倘若取得了“带血”的利润,也不会吸引到巨额投资。
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一种零存整取的长期投资活动。
有助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政府、企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其核心内容要求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利益的关注。他既是一种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
就理念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资本观、财富观。公司社会责任强调资本的社会性与伦理性,强调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公司不仅要取得阳光财富,而且要善用阳光财富。不仅公司取得财富的过程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要求,而且公司使用财富的过程也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要求。而实现这一理念的途径就是实行公开透明的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就要求公司有此制度设计。将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制度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变成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的法律制度,并逐步成为公司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自觉意识,成为生动活泼的商业实践。
新《公司法》第5条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18条第2款要求公司制企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
公司不仅是股东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且是实现股东会与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多赢共享的制度平台。正因为如此,新《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要求公司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更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社会责任、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制度。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若干思考
加大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力度,增强职工知情权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要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必须以维护广大职工的知情权为宗旨,以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为关键。要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易得性与易解性。除了厂务公开的外在法律规则,要鼓励各类企业自我加压,主动出台尊重广大职工知情权的内在法律规则,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体系。
应当明确,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工会的决策事项,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与决策权;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共同决策事项,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与否决权;即使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策事项,倘若决策事项涉及职工利益,广大职工依然享有知情权。换言之,职工的利益关系延伸到那里,职工的知情权就应延伸到哪里。
要保护广大职工的知情权,还要正确处理好厂务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职工对于厂务公开中获得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进一步增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力度。坚持发挥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围绕产权转让、股权激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企业重大问题,职工关心的收入分配、职业培训、带薪休假及企业年金等切身利益问题,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薪酬等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加大公开力度。继续把改制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积极参与和监督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坚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等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分流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切实做到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能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无效。
可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对于职工安置方案享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对改制方案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即使没有决策权,也有建议权。
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强化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知情权。2005年,《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对职工董事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不仅是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还是广大职工的“千里眼”与“顺风耳”。他们在获取普通职工不能获取的公司信息后,应当按照促成公司利益与职工利益兼顾的基本原则,做出赞同或者反对议案的意志表达,也可以依法请求公司召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妥当的决议。
鉴于公司改制并购重组活动经常造成职工下岗的严重影响,新《公司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倘若公司拒绝采纳公司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所有的企业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由于厂务公开制度推行之初的经验积累主要来自公有制企业,因此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主要针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同时,《通知》也指出了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方向:“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党和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而且鼓励其采取与公有制企业一样的或者与非公有制企业相适应的厂务公开形式。
也就是说,无论在公有制企业,还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利益作为公司利益的主要内容都要受到保护。
当然,厂务公开与其说是一种制度设计,不如说是一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价值观。因此,要把厂务公开的理念贯穿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商事法律体系之中,落实到每一家企业的理念、制度与实践之中。诚如是,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社会主义”元素与“市场经济”元素必将实现前所未有的完美结合。(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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