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一打工者因一时贪念偷拿同事存折并取走1万元钱;检察院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让这名打工者高高兴兴地回老家过了春节,还保住了他的工作
打工者一时贪念行窃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检察官正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2009年2月4日,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了解到,打工者张建国(化名)已经从江西老家过完春节回到龙游,只等其所在公司一开工,他就将开始牛年的工作。
能够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对张建国来说实属不易,原因在于他在春节前的一念之差偷拿了别人的存折,差一点就进了“班房”。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8年12月1日15时许,张建国到其所在的年年红家具有限公司二号宿舍楼找同乡应某,发现应某不在房间,一时萌生贪念,爬窗进入应某的房间,窃取了应某的一本邮政储蓄存折。第三天,张建国来到县城邮政储蓄所,套用密码取走了存折内的1万元现金,然后将存折放回原处。当晚,张建国将此事告知妻子,以为能博得妻子的欢心。不想其妻认为这件事张建国做得不对,规劝他立即退回不义之财。在妻子的劝说下,张建国非常后悔。第四天,张建国把1万元现金退还给应某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同时,张建国还向公司负责人承认了犯罪事实。
公司保安部门本着对公司和员工负责任的态度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并声明愿意为张建国取保候审提供担保。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公诉科审查该案后,对案件非常重视,认为本案具有典型性,遂报请院检委会讨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委会认为张建国的犯罪情节轻微,并在事后及时将1万元现金物归原主,遂本着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服务企业发展的理念,作出了对张建国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要求做好教育不起诉人、协调好其与公司、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办案检察官在春节前办结此案。
2009年1月21日,离除夕还有4天,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军和办案检察官蔡跃炜来到龙游城北开发区年年红家具有限公司,向张建国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对张建国进行法制教育并责令其认真反思,改过自新。张某一脸庄重地在不起诉宣布笔录上签了字按了手印,然后郑重地向两位检察官鞠躬致谢。
1月22日中午,张建国欢欢喜喜地踏上返乡之路,回家欢度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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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或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对刑事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起诉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二是不构罪不起诉;三是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本案属第三种情形——即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在案发前主动退赃,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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