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出台信息安全条例。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违法单位将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专家说——
立法约束“人肉搜索”,有益保护公民隐私
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条例》拟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
笔者连线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参与本次立法的法工委工作人员解释:“《条例》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该《条例》是对上位法的一种延伸。”
但新《条例》的出台却遭到了许多网友的反对,许多网友纷纷表示,《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具有明显倾向性,旨在通过制定《条例》约束日渐红火的“人肉搜索”。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专家牟逍媛教授认为,该《条例》制定的初衷应被肯定,但《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尚不够完善,这将导致《条例》在将来的实施中遇到执行和处罚上的多重困难。她建议《条例》应对监管人、被监管人以及监管机制进一步细化。
出台《条例》保护公民隐私
今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
笔者注意到,《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对于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曾参与《条例》制定的工作人员秦先生对《条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条例》是徐州市人大2006年的调研项目,当时徐州市人大方面按照规定对这个条例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秦先生说,《条例》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禁止擅自公布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中介机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老百姓经常会遇到一些人上门推销或者收到一些垃圾短信,这些问题老百姓反应都比较强烈。”他表示,《条例》的制定完全是根据老百姓提出的意见,以及现实社会的需要制定的。
秦先生解释,《条例》并没有针对“人肉搜索”进行明令禁止,制定这部《条例》也只是对上位法的一种延伸。
在他的指点下,笔者发现《条例》中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词“未经允许”,这就意味着《条例》并没有对“人肉搜索”这一现象采取“一刀切”的极端形式,而是以制定条例的形式制约网络上部分过激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个人隐私的良好效果。
网友:《条例》有倾向
《条例》虽然已经由江苏省人大审议通过,但它的部分条款在网络上一经公布就掀起了轩然大波,一些网友对于该《条例》的实施举起了“反对牌”。
网友们表示,《条例》内容有明显的倾向性,意在控制住日益红火的网络“人肉搜索”。一些网友认为,网络不仅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也是一个自由的空间,用法律来限制这种“自由”不仅会影响网络中良好的话语权空间,更是在毁坏“人肉搜索”这一属于草根的舆论监督形式。
网友们表示,“人肉搜索”是反腐的利剑,应该支持才对,前一段时间的周久耕“天价烟”事件就是利用“人肉搜索”反腐的典型例子。
一些网友希望立法人员能够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人肉搜索”的意义,集聚来自老百姓的民间监督力量,将其变为政府执法的“尚方宝剑”。
专家:执行有困难
“人肉搜索确实侵犯个人的隐私,但是这个条例内容也太空泛了,因为人肉搜索往往不是一个人的举动,而是一大批网友在参与,《条例》如何能够罚众呢?”一些网友对《条例》能否实施表示担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牟逍媛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实际上的操作会很困难,用立法方式管理“人肉搜索”的实际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她表示,《条例》对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机制没有明细,可能会直接影响其可行性。
牟逍媛说,由于“人肉搜索”的发生具有不定性和即兴性,因此在监管上到底是由网站进行监管还是由公安人员等进行监管,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应该如何分配?《条例》没有进行合理的细化。
牟逍媛同时表示,对“人肉搜索”采用何种监管方式也是难题之一。“人肉搜索”的一个明显特点在于参与者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一旦出现人肉搜索,如何才能逐一追究众多网民的责任?”即使可以采用大量的异地执法,但是法规实施的效率与效果无疑会降低。此外,监管对象也是牟逍媛较为担心的问题。由于“人肉搜索”的参与者较多,信息的提供、散布也非一人所为,因此该追究谁的责任也是执行者亟须解决的问题。
上海社科院网络研究中心网络主管张健敏对此表示认可,“对于是否参与‘人肉搜索’就涉嫌违法的问题,立法上也应考虑情节再做决定。”他解释,在目前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很难查实“人肉搜索”的始作俑者。同时,“这只是徐州市地方性的立法,其范围仅限于徐州市,一旦出了徐州市,就存在管辖权、处置权的问题了。”
张健敏从网络本身的特性向笔者作了一番解释。处罚上“对于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这样的处罚可以针对企业单位,但是如果针对个人,在执行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禁止上网或停机对于自然人而言根本没有约束性,自然人可以通过换计算机、换IP地址,或以他人名义上网等方式轻易规避这种处罚。”
上海市人大代表、君和律师事务所的钱丽萍律师则认为,《条例》“虽然对‘人肉搜索’的监管与调查存在难度,但执行并非没有可行性。”就在日前的上海市“两会”上,钱丽萍作为人大代表,也提交了建议加快制定《上海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的议案。钱丽萍认为,从对他人隐私侵犯的角度来看,徐州市的这个保护条例与她提出的《上海市个人信息管理条例》(草案)有共同点——即对个人隐私通过立法保护。
立法精神:重在规范
“对于立法,我认为是一种进步。”牟逍媛认为,由于目前我国“人肉搜索”有愈演愈烈之势,给不少“被人肉”者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这类不道德的行为无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制止。”
但牟逍媛表示,“人肉搜索”也是一把“双刃剑”,要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来约束。
“单单依靠道德层面的约束是不可行的。”钱丽萍也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网络上个人隐私泄露已经成为了公害,因此,在此时出台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正当其时。“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惩处诸多群体性网络行为中的不正之风。”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要让“人肉搜索”得以规范,立法是第一步,在法律约束的基础上,进一步与道德约束相结合。其实,“对于‘人肉搜索’全面禁止似乎并不可能,重要的是引导。”牟逍媛说,“立法的目的也应该在于将其往好的方向上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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