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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2月05日 星期一

山东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行为

不准假“大学”之名多校区办学

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工人日报》(2009年02月05日 005版)

本报讯 (记者孙覆海 丛民 实习生黄红军)日前,山东省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以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山东省内的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其名称应体现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或“大学”等。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二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记者了解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招生宣传中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同时,坚持学生入学自愿的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为避免出现乱收费的现象,山东省教育部门要求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建校资金”、“教育储备金”、实习费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据山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介绍,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审批机关将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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