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伤官司仍有诸多困难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已经五年多了,实践中还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哪些好的建议?记者近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西城区1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了专题采访。
法援中心彭兴钢主任向记者介绍,2008年中心办理符合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133件,其中27件属于工伤维权案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20.3%,在民事援助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很大。
据该中心受理的工伤维权案件显示,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据彭主任介绍,48岁的卞玲娜2007年10月开始在个体餐馆后又改为个体美发店的地方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0日发生工伤事故,老板把她送到医院治疗。2008年2月4日,卞玲娜出院就回家休养。老板没有给她申报工伤。直到2008年7月,她才在女儿的鼓励和催促下赴京维权,但因间隔时间较长、缺乏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也找不到那家个体工商户了,致使维权一度受阻。
(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不申报工伤,致使工伤职工权益迟迟不能实现。
148法律服务热线负责人孙蕾向记者介绍:工伤案件中,绝大多数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申报工伤。即使劳动者自己申报,用人单位也想方设法多方推诿,与劳动者打“程序战”,以达到拖垮工伤职工的目的。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靳晓芳和刘研介绍说,有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书上明确写有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免责条款,还有的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私下里强迫或欺骗劳动者达成不平等协议,致使不懂法的劳动者以为这种约定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以此达到用人单位规避责任和义务的目的。
北京市西城区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工伤待遇作了详细规定,但实践中劳动者进行工伤维权时却困难重重,目前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伤维权程序繁琐、周期漫长。
工伤维权程序主要分为三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知实体处理对其不利,故意利用工伤维权周期冗长的特点,与劳动者玩起了“持久战”的花招。比如工人日报曾经报道过的《800多天:罕见的工伤法律维权战》,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保障机制,很多工伤职工就经受不起这种“折腾”,不得不牺牲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妥协,有的甚至放弃维权。
2.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
工伤事故发生后,必然伴随着繁琐的维权程序,这就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大多数劳动者缺乏相应法律知识,无法独立对抗强势的用人单位,只好聘请专业律师,支付在他们看来高额的律师代理费。有的工伤案件发生在外地,劳动者根本没有经济条件异地奔波,在维权大门前只得望而却步。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结合法律援助实践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向记者提出几点解决工伤维权难的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
劳动者应当在工伤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里诉诸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开办学习班、举办讲座、现场法律咨询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二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确保用工单位合法用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的监督和监察,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以及工伤事故处理中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及时调查、严格处理,确保用工单位依法用工,积极缴纳保险费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是简化工伤维权程序,减少工伤维权成本。
在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劳动者申请工伤和落实相应待遇的时间,使工伤维权能够尽快落实,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
四是加强立法,明确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单位的工伤保险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单位违法成本较低。几年维权官司虽耗去劳动者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但用人单位最多支付本应给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处罚措施。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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