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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20日 星期一

抱团“过冬”的积极之举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20日 002版)

(上接第1版)许多企业或企业工会就响应倡议签订承诺书,在艰难时刻显示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风范,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这些积极举措渐成“共同约定行动”的雏形,因为实践生动地表明,越是困难的时候,越需要企业和职工互相体谅、和衷共济,这不仅符合双方的利益,也是化危为机的必然选择和可行之策。事实上,困难企业对于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需求往往更迫切。

具体实践中,“共同约定行动”只要在遵循《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协商的原则,可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重点、难点和职工群众的就业、分配、保障等切身利益展开,什么问题突出就约定什么,进一步明晰工会、企业和职工三方的责任。就工会而言,为使企业和职工这一矛盾统一体、利益共同体更加协调,在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中要切实起到主导作用,特别要明确凡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已经规定的内容,除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之外,能坚持下去的一律要坚持。

可喜的是,“共同约定行动”正日渐被各地工会、企业和职工付诸行动。上海普陀区宝通图像制作有限公司日前经企业、工会、职工三方协商后“共同约定”了一项企业自救举措:在严格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坚持加班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公司从老板到总经理、部门经理、普通职工按“4:3:2:1”的比例减薪,同时企业承诺“即便只有一分希望,也不裁一人”。对于此举,职工们表示,公司想着我们,我们也要力挺公司。

上海宝通公司的做法只是各地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一个生动缩影。随着这项行动更加广泛深入的开展,必将进一步奏响和衷共济、共渡难关的时代主旋律,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写下绚丽一笔!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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