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19日 星期一

女青年为何在劳动仲裁中败诉

本报记者 丁国元 文/图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19日 005版)

1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值班律师在接待来访群众。值班律师在接待投诉者。

劳动仲裁裁决小娟败诉的裁决书。

法律不仅是一门知识,同时它也是一门“看家护院”、“谋生养家”的本事,生活中如同我们驾车、做饭、使用电脑的技艺一样。它不仅告诉我们如何谋职、如何签约、如何在生活的道路上平稳行走,一旦发生闪失,它还能对你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学一点法律吧,它会使你终生受益!

——编辑手记



“我辛辛苦苦为企业服务一年多,企业未按合同偿付报酬。快过年了,我没法儿回家了……”一位面容憔悴的女孩,眼泪汪汪,伤心地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郭兴昌律师诉说着。

这是2008年12月下旬的一天,记者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偶然碰到的一幕。

郭律师劝走她后,叹了口气对刚进门的记者说:“她叫小娟(化名),今年25岁,来自内蒙古农民家庭的大学生。本来她至少可以怀揣4000元钱回家过春节,可是随着一起劳动仲裁案的发生,今天的小娟已身无分文。”接着,律师讲述了发生在小娟身上的故事。

但愿这个真实的故事,在新的一年里对千万个从业者有所启发和警示。

小娟和公司的纠纷

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小娟拿着一摞材料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将一份2008年10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书递给郭律师说:“3000元的劳动争议,律师收了我4000元仲裁代理费,没想到官司还输了……”

2007年3月13日,大学生小娟与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截止到2008年3月12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娟工作岗位是网站运营部的网页美工;每周休息一天,每天工作7.5小时;工资为两项,合同约定基本工资800元,另一项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网上订单“提成款”,月均总收入3000元左右。当时,该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3月13日,小娟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拿来几份未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小娟不假思索地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几天后,负责人把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给她一份留存,小娟看也没看便收了起来。

不久,小娟发现每月打到工资卡里的收入变成一笔,保持在2000元。

2008年7月15日,公司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补交社保,其他员工从建立劳动关系时补缴,唯独小娟的社保金从2008年8月份起算。

为此,小娟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

此后,小娟决定与这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更没有考虑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赋予劳动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理由,于2008年8月1日,以“本人原因”为由,填写了“离职表”,并于8月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08年8月6日,小娟来到公司注册地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为其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返还她根据网上定单统计,少支付的提成款3000余元两项劳动仲裁申请。

第一项申请,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2008年8月18日,公司已经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

3000元争议4000元代理费

对于小娟提出的返还根据网上定单,公司少支付的提成款3000元的劳动仲裁申请,公司表示不予认可,聘请律师奉陪她“打官司”。

为此,小娟来到北京市西城区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小娟说:“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热情地接待了我。他听明我的来意后,拿出一些法律书籍摊在桌子上,让我看一本书里的某条规定,说可以主张这项权利;又让我看那条规定,说还可以主张另一项权利……我听他说的有根有据,满有把握……

“之后,律师把各项仲裁请求的数额加在一起,一共2万多元,比我主张的‘提成款’多得多,于是决定聘请他代理我的劳动仲裁案件。律师提出得交4000元代理费,那时我信用卡里还有4000多元,整数4000元取出来交了代理费,只留了几百元吃饭用……”

小娟失败的原因

2008年9月8日、22日,在劳动仲裁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小娟发现当初她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它所服务的企业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为此她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公司代理律师指出:

一、2008年3月13日,小娟是在与“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前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后,与另一用人单位“北京实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后一份劳动合同。故她以终止的前一份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系主体错误。

二、既然2008年3月12日她与“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她向该公司主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权利超过时效,而向该公司主张之后的权利又缺乏劳动合同依据。

劳动仲裁庭采纳了公司的答辩意见,以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小娟的请求。

小娟不服裁决,要求那位律师继续代理她到法院打官司,但此时她已没有钱交纳律师代理费了。

2008年10月下旬,小娟在他人的推荐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

小娟与援助律师的对话

“你当时为什么不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郭律师问。

“那时没人告诉我,我也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小娟唉声叹气地说。

“你当时把前后两份劳动合同都给律师看了吗?”郭律师边翻看着两份合同边问。

“都给他看了呀!”

“你当时告诉律师前后两份合同,用人单位的名称不一样了吗?”

“我一直以为是一家公司呢!”

“你签订后一份合同时,为什么不看清楚就签名?这份合同上明明写着用人单位‘北京实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前一份合同是‘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律师指着前后两份《劳动合同书》不解地看着她。

“人家让签就签吧,谁还管那些。”小娟喃喃地说。

郭律师问小娟:“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怎么能不看清楚用人单位的名称就随便签呢?”

“后一份合同附件《岗位合同书》里明明写着‘薪酬标准2000元’,没有关于‘提成款’的规定,你主张‘提成款’的依据呢?”

“另外,‘基本工资800元’是明确工资底线的前提下,对劳动报酬上限不确定的合同约定,而‘薪酬标准2000元’是确定劳动报酬准确数额的约定。你既然签字认可了‘薪酬标准2000元’,又另外主张‘提成款’就必须有充分证据。”

小娟委屈地表示:“2007年3月签订前一份合同时就是这么说的,在工资基础上加提成,这是事实呀!不是说以事实为根据吗?按后一份合同约定,我的工资是2000元,就应该在2000元的基础上加提成!公司网站的网页都是我设计制作的,现在运营正常,网上定单多了,我的收入反而比原来少了,不合理,他们欺负人!”

郭律师认为:显然,小娟在签订前后两份劳动合同时还是看了,但看的不是全部,仅是关于工资的阿拉伯数字,甚至马虎得连阿拉伯数字前的“基本工资”和“薪酬标准”都不认真看一看。至于用人单位的名称,这位涉世不深的学生娃更是粗心地顾不得了。

郭律师表示:“我相信你说的是真话,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没有疑问。问题是用人单位也有自主决定分配方式的权利。对合同没有约定的‘提成款’,用人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要靠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不能获得法律支持!你说以前是这么给的报酬,可你2008年3月12日以后是与‘实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说,以前的‘提成给付事实’对后一用人单位没有约束力,更何况还与后一用人单位签订了‘薪酬标准2000元’的合同呢!”

“谁想到会是两个公司!谁知道‘基本工资’和‘薪酬标准’是两回事!这不能怪我们打工的呀,我冤死啦!” 小娟焦急地说。

法律援助

为了保障小娟程序诉权的实现,2008年11月3日,法援中心主任批准并指派郭兴昌律师为她提供援助。

郭律师对记者说: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为了保障小娟不至于因交不起律师代理费,丧失程序诉权,切实做到“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援中心破例批准了这起也许没有胜诉把握的援助案件。

日前,法院已开庭审理该案,公司继续以仲裁时的理由为依据进行答辩,法院至今尚未作出判决。

律师观点

郭律师说:“过于自信的小娟,在缺乏证据且确定被申请人主体错误的情况下,草率行事,一时冲动花了4000元的代价聘请律师,打了场还不如不打的糊涂官司。”

“假如小娟准备维权之前到援助中心咨询,我们会建议她以‘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实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这‘两块牌子’为共同用人单位。请求确认2007年3月13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由‘两块牌子’连带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诉讼技巧上,我们不会按照小娟本人的愿望,去主张难以完成法律举证的所谓‘提成款’,更不会不考虑案情和证据,穷尽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为她画个‘井底月亮’。她的维权之所以失败,一厢情愿的‘刻舟求剑’是主观原因;公司搞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是立法上尚有待完善的另一层面的客观原因。”

郭律师指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调动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和热情。该法律的颁布,对促进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起到推动作用。一年来,许多劳动者通过维权实现了权利。可是,也有些劳动者的请求没有获得法律支持,劳动者应该从主观方面多找些原因。

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朝夕之间完成。不容否认,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也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不断摸索总结出“高明”得连一些律师也难以发现,规避法律责任与义务的“方法”和“策略”,这就要求广大劳动者在新的一年里,要学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树立严格依法维权意识。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