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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05日 星期一

【问题探讨】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期待现实通道

傅达林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05日 007版)

刑事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有望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前不久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诸多亮点中,精神损害赔偿可谓顺应了当今世界普遍重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潮流,反过来又有助于推动我国立法对被害人权利的归位,所以尤为值得关注。

随着人类物质生活的殷实,对精神领域的权利追求也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内在要求。法律作为公民权利的制度屏障,必定要对精神领域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对精神受到他人非法损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于是,精神损害赔偿应运而生,并最早于1896年在《德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而后为许多欧洲国家所仿效。

我国民事立法起步较晚,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对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起了对公民精神权利的保护机制。但遗憾的是,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权利,长期以来缺乏立法关注,《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未能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更是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传统刑事追诉中之所以排斥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认为对犯罪人课以刑罚已经完全可以抚慰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不需要再通过其他途径来保护。这种认识不仅忽视了被害人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夸大了刑罚的实际效果。现代刑法原理认为,犯罪不仅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更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个人的行为。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中,被侵害一方哪怕是损失了几元钱都能得到赔偿;但在刑事案件里,受害人或其家属除了因国家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带来精神上的抚慰之外,甚至得不到任何经济上的补偿。事实证明,精神损害绝非什么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是能够在人的内心划出较之肉体伤害更严重、更难以愈合的创伤。在国家追诉的制度链条中,这种对受害人个体精神损害上的赔偿断档,不仅造成正义的局部缺损,还容易加深犯罪方与受害方的对立情绪,甚至扩大因犯罪造成的社会关系裂痕。

法治的进步带来国家立法对类似问题的重视,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在这种背景中,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的确认,就成为立法保障人权、刑事司法关注被害人权利的重要举措。

然而,实体上对权利存在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就能够从程序上或操作层面真正落实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虽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抱有充分的期许,但同时也对这一民事立法中关涉刑事司法的规定保持一份理性的谨慎。

一方面,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从整体上进行立法梳理,这其中就有必要对《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和完善,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变动,以从刑事立法上确立起完整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

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健全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机制,对赔偿范围、适用标准和司法程序等作出规范。比如,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提起还是单独提起?有观点认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便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那么这就涉及到对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相应的改造和完善。只有当这些现实程序管道畅通了,被害人才能最终抵达权利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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