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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05日 星期一

酷爱网络游戏的贺某嫌虚拟武器弹药不过瘾,于是从网上购买仿真枪支弹药从而触犯了刑法,被判三年徒刑——

网游真玩“玩”进大牢

本报通讯员 郭敬波 马晓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05日 006版)

网上惊现卖枪广告

两个月前,浙江宁波市鄞州区警方发现,一个网名为“杭州风语”的人通过QQ叫卖枪支,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查出了“杭州风语”的IP地址,一场“寻枪”行动悄然拉开。

2008年10月10日,荷枪实弹的警察冲进了“杭州风语”的住所,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警察从其衣柜中搜出仿真气枪一把及与之适配的4.5毫米气枪铅弹7000发。经鉴定,该仿真气枪系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杭州风语”真名程某,是宁波市鄞州区一家服装厂的员工,平时酷爱玩“反恐精英”游戏。然而,鼠标拿在手里的感觉怎么也比不上反恐突击队员的重型装备,自此,他一直想能过上一把真枪的“瘾”。

机会还真的来了,在网上浏览时,他无意中结识了一个网名叫“实在是高”的网友,“实在是高”告诉他说有一把CFX气枪和500发子弹,并给程某发来了枪的照片。两人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4500元成交。

虽然这东西还不是“反恐”游戏里面的重型装备,程某还是爱不释手,一有空就到厂区后面的空地上练习枪法。500发铅弹打光了,他又通过“实在是高”购买了7000发铅弹。为了玩得过瘾,程某甚至买了“作战训练服”和手套。

CFX气枪是国外生产的,行内人士称它为“秃鹰”。程某在中华猎坛上了解到,“秃鹰”的射程和威力远没有国内仿制的被称之为“国秃”的气枪大。于是程某通过同样的方法把“秃鹰”卖了出去,又在网上联系到了“国秃”卖家。网名“秃身合一”的卖家显然比上一个卖家“专业”了许多,称他只卖部件,不卖整枪,但暗示部件可以按说明自己组装。这对深谙枪支的程某来说,显然不是问题。几天后,部件分两批通过快递寄到了程某手中,程某很熟练地把“部件”组装起来。只是,程某还没有来得及过新枪的瘾,便被公安机关连人带枪给查获了。

游戏真玩被判重刑

法庭上,程某对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因被告人程某能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涉案的4.5毫米气枪铅弹7000发、仿真气枪1把,予以没收。

据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刑庭法官朱静飞讲,从2008年9月份起,鄞州区法院已经审理了五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这些案件呈现的一些特点值得重视。一是被告人都是“反恐”游戏玩家或射击爱好者,其中有两人还是退伍军人。被告人购买枪支或弹药的目的是为了爱好和收藏、玩“反恐”游戏或者进行打鸟等玩乐活动。二是枪支、弹药全部来自网络购物,被告人均是通过一些网站或其他论坛获得气枪、铅弹的购买途径,并通过QQ等途径与卖家进行联系,以快递方式购买气枪和铅弹。三是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匮乏,对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气枪、铅弹不属于武器,且购买只是用于自己玩乐,不会构成犯罪。

是不是枪看“杀伤力”

本案程某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而定罪量刑,那么枪呢?是不是说,程某所持有的枪支只是“仿真”枪,不在管制的范围内?就这一问题,笔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旭霞,徐法官说,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规定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对非法持有弹药的数量规定是“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或“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此《解释》,程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数量上尚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枪支“仿真”与“真”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目前一些仿真枪不但在外形上以假乱真,而且杀伤力也不亚于真枪。所以,“杀伤力”才是区别“枪”与“玩具”的标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是:(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因“玩”获罪谁之过

朱庭长说,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但是这些人对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的严重性却不具正确认识,以为购买枪支、弹药玩玩没有什么大不了,因为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误踩了《刑法》的高压线。他说,这说明我们在枪支弹药管制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同时,因为《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而不是一部法律。作为一个司法解释,从其社会知悉面来说,远远没有一部法律那样广,因此也导致一些“爱玩枪的人”误入歧途。比如本案的程某,如果他知道这些数量规定的话,他是不会一下子买7000发子弹的。“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让百姓清楚认识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为的危害性,并告知群众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持有仿真枪和相应的弹药,只要具备杀伤力,一旦查获,不仅要没收,还将处以罚款,甚至处以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如果宣传到位的话,很多此类案件是可以避免的。”

网络购物和快递业务监管缺位

该案暴露出网络购物存在的问题。目前,方便快捷的网络购物十分风行,但网络购物存在许多监管盲点也是事实。网络上,不时可以看到一些网站或论坛发布买卖枪支、弹药的信息,QQ、MSN或其他对话工具则有一对一的交流,这类信息一旦被具有不法目的的人掌握,将购买的枪支、弹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后果不堪设想。另外,涉案的枪支、弹药都是通过快递公司进行托运的,目前对快递公司的监管也存在疏漏,比如在托运人装箱前,对所托运的货物缺少检查程序,交运途中也没有相应的检查,从而导致这些枪支、弹药能够通过快递渠道堂而皇之地运送,为涉枪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方便。笔者呼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购物与快递领域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买卖、持有枪支、弹药行为。快递公司应对所运送货物进行包装前检查,对违禁物品一经发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因快递公司未尽相关注意、检查义务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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