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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侵权责任”事关你我他

□徐迅雷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24日 003版)

你借了人家的车开出去出车祸了,责任如何承担?抢救危急患者时,家属不肯签字,医生是否可以做手术?你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怎么划分责任?你饲养的宠物咬伤了别人,你要承担什么侵权责任?这些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事情,今后将有一部侵权责任法予以规范。(见12月22日新华社报道)

这部法律是关于特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在英美法系中,侵权行为法有着重要地位,主要由判例法及制定法所构成;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大多被看作债的发生之一种,规定较笼统。如今我们重视了对侵权责任的立法,也就是对公民权利救济和保护的重视。

各种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刻都在上演。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各种侵权后果如何补救,都需要广泛而详细的规定,惟有这样才能完善保障公民权利。过去由于无法可依,有的案件就很难处理,争辩不清。比如早些年在某地曾发生一个案件:家里雇用的保姆在擦玻璃时不小心摔下楼,摔成重伤,责任该谁来承担?闹上法庭也一时难以说清。后来才有了司法解释,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不够,“解释”来凑,一个国家如果“司法解释”漫天飞,那不见得是好事。

侵权行为法当中的一般原则,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但还有一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法理探讨早已告诉我们,“雇主替代责任”就是这个意思:家政服务公司若是保姆、钟点工的“雇主”,就不能规避法责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当年很著名的“少女‘嫖娼’被错误行政拘留索赔”案、“夫妻看黄碟被拘押侵害隐私权”案等,其实都是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

侵权责任法对于你我他,都是一个时刻需要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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