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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08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6)在网上“骂人” 网站该负什么责任?

聂冉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08日 007版)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一些因网民在网络论坛中发帖引起的个人起诉网站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从中反映出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值得大家注意。

张先生诉北京一网站名誉权案就是其中的一起案件。

不久前,张先生发现有人在网站上发布帖子诋毁其科研成果,帖子上说,张先生的科研成果不真实,使用后没有效果,并发帖辱骂张先生。张先生认为上述内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把网站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帖子中反映张先生科研成果不真实,使用后没有效果的帖子不能脱离全文孤立评价,帖子内容已超过网站的审查判断能力,张先生未直接向网站主张权利,在无证据证明网站即为帖子作者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上述帖子的表述未侵犯张先生的名誉权。而对于帖子中明显辱骂张先生的内容,法院认为网站应对该帖子进行主动删除,在网站未举证证明其在合理时间内对该帖子进行删除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网站未尽到审核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难点。

具体来说,首先是无法让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审理中,法院发现受害人很难知道真正的侵权人是谁,因为发帖人往往匿名发帖,受害人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有些受害人知道侵权人为何人,但侵权人予以否认,受害人仅凭录音等证据很难证明其主张。审理中,网站仅在未尽审查义务的范畴内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虽能使受害人得到一定抚慰,但真正的侵权人却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网站删除侵权帖子的合理时间应如何界定?在上述情况下,真正的侵权人虽有可能被网站列入黑名单,但通过更换身份仍可在论坛中自由发帖。这样的后果是,网络环境越来越差,网站需要承担的义务越来越大。

而实际上,某些大型网站论坛每日的帖子量多到无法想象,某些明显具有辱骂性的语言可能会被系统过滤掉,但大量的内容仍需人工进行筛查。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很多网站答辩时称,要求其及时对侵权帖子进行删除,与每日数量巨大的帖子之间存在矛盾,及时删除侵权帖子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及时”的概念很难界定,到底1个月算及时还是2个月算及时,是否应考虑网站的规模及发帖量等,审判实践中很难界定。

另外一个法律难点是,受害人要求网站提供发帖人注册信息是否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站发现侵权帖子后应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但并未规定网站可以向个人提供发帖人的注册信息。实际上,受害人想获得发帖人的个人注册信息是为了进一步向发帖人主张权利,但发帖人的注册信息又涉及发帖人的个人隐私,在两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应如何选择。笔者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私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当发帖人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侵犯他人权利时,受害人有权知晓发帖人相关信息,以便就侵权损害进一步获得司法救济,此时,私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足以对抗被侵权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取侵权人信息的权利,故受害人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网络论坛虽为虚拟空间,但仍应遵守现实法律,在两者产生矛盾时,就应有更为适应网络环境的法律出台,既能保证网民自由发表个人观点,又能使这种自由得到有效的约束,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法官释法:

论坛是网站为网民提供的可自由发布帖子,表达自己观点的空间。一般情况下,网站都会在网页上发布声明,要求网民遵守网上道德,遵守互联网相关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并声称: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从理论上看,发帖人应就帖子的真实性负责,且应保证帖子中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受害人也可以向发帖人主张权利。但实际上,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多数网民均采用匿名发帖,受害人很难向真正的侵权人主张权利。那么网站发表上述声明后,是否可以对发表于论坛中的帖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网站应对网民发布在其空间内的帖子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如果帖子内容存在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网站应在合理时间内主动对帖子予以删除或不予登载,如果网站未尽到主动删除义务,则网站应对侵权帖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通过一般性审查无法判断帖子是否存在侵权,则受害人应向网站提出申请,由网站对帖子内容予以删除,如受害人在诉讼前未向网站主张权利,则网站不对侵权帖子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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