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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08日 星期一

最高法院发布司法政策性文件强调

采取三项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发展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08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盖雷平)由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1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两个司法政策性文件。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说,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出口退税率、汇率、利率、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等方面增本减利因素的叠加效应,一些企业运营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有了明显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有上升趋势,其中,证券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增长明显。全国法院统计显示,民商事案件一反近几年连续在一定水平徘徊的状态,今年前10个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5.65%。当前民商事纠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借款合同纠纷增长现象突出、买卖合同纠纷主动违约情况比例增大、房地产纠纷导致连锁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外商撤资外逃现象开始出现、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步暴露、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中小企业被诉现象比较突出、金融案件纠纷增加并出现新的案件类型。

最高法院在《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刻认识保障企业发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意义。在世界经济衰退和国内经济面临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采取三项措施依法保障企业的发展。

第一,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当前,人民法院将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在工作方法上将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与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人民法院将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促进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第三,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对于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而必须破产的企业,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将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追回破产企业转移、隐匿的资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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