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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01日 星期一

想请律师打官司又不知道输赢,面对诉讼风险,许多当事人把目光投向了“风险代理”。有此需求,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也应运而生。在风险代理中,代理人可能获得高于普通代理的费用,但同时也直接面对风险——

风险代理也须防范“风险”

陈忱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01日 006版)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才支付律师的代理费。因为风险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密切联系,所以风险代理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代理律师的责任心也就越强。当然,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到款物,代理人也将得不到任何回报,甚至出现无法收回预先垫付费用的情况。因为此种代理方式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作为一种律师收费方式给予了规范,同时确认了风险代理的合法性。

但是,近年来,因风险代理引发的委托人与律师间的法律纠纷也随着代理总量的增多而增多。据中国律协有关方面人士透露,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几乎所有律师事务所遭遇投诉最多的,就是风险代理业务。因此,在风险代理中如何保护客户利益、同时又能尊重律师的工作并使律师获得合理的报酬,就显得尤为重要。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在对当前风险代理业务进行分析后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有律师的原因,主要是对代理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不明确;有委托人的原因,对风险代理诉求是否合理不清楚。

2006年6月,江苏徐州某律师事务所因风险代理引发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间的法律诉讼,律师要求委托人支付21万元代理费,但被两级法院判决驳回。

孟某是江苏省铜山县个体建筑业主,2005年3月,孟某因一家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委托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官司,双方协议后填写了格式委托代理合同,孟某随后交给律师事务所4万元费用,律师事务所也写了收据。此后,律师事务所代孟某交纳了诉讼费1.7万元,并最终为孟某赢得拖欠工程款136万余元。

2006年12月25日,该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孟某告到法院,要求孟某依据该合同条款“案件胜诉后按胜诉额的15%交纳代理费”的约定支付代理诉讼费用21.5万元。孟某则辩称代理费已经付清,不同意再支付费用。

法院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合同载明的协商收费15%的比例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合同从形式上不符合风险代理的条件;从实质上看,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不符合风险代理的情形;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律师事务所在代为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已经收取被告4万元,扣除已交案件受理费,剩余的款项与正常的律师收费数额大致相当。法院遂于2007年底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在风险代理业务上,法律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它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与精神负担,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对维护当事人权益是有利的。但风险代理业务也存在一定风险,由于委托人自己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因此律师在代理诉讼时有可能存在故意夸大甚至编造各种风险的因素,诱使当事人与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以获取最大收益的情况。

为避免委托人遭遇“风险”,笔者建议委托人在进行风险代理前,多方听取意见,分析案情及可能的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据了解,请律师代理官司,一般分为诉讼代理和执行代理两大块,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时,一定要把代理权限约定清楚,特别是执行代理权限。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申请执行,代收执行回来的钱物”这一项,此时,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律师负责“申请执行”,之后由当事人“领取执行回来的钱物”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的发生。

2007年6月,上海也发生了一起因风险代理费用引发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间的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委托人支付该律师事务所77万元的“风险代理费”。

2006年1月,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公司订立律师代理诉讼合同,由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一场房屋租赁诉讼案件。双方约定先缴纳基本律师代理费2万元,此外,作为承担办案风险的代价,在案件结束后,公司还需支付101万余元作为律师“风险代理费”。

同年9月2日,该公司向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称,由于原委托的诉讼案件十分复杂,法院一时难以下判,考虑以其他途径解决。在此情况下,委托人提出终止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事务所立即向该公司回复,称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同意终止委托代理合同。为讨回律师“风险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支付“风险代理费”。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间“风险代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全面履行诉讼代理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诉请。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所与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鉴于公司向该所出具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后,该所律师未能继续参与诉讼,法庭认为应酌情减少风险代理费用,遂作出委托人支付律师事务所77万元的判决。

有业内人士指出,为减少此类纠纷,规范律师办理风险代理业务程序是关键。有法官认为,律师在与当事人达成风险收费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律师风险代理的,律师才能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协议。

据笔者了解,一般“风险代理”也分几种不同的收费方式。第一种,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为调查、诉讼所需,它不是律师的收入,要交给法院等机关。真正律师收取的代理费在胜诉或执行后才能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第二种,当事人在支付上述费用后,还需支付一笔比较少的代理费,然后约定胜诉或执行后再额外支付律师一笔费用;第三种,比较少见,即当事人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费用由律师支付,但约定胜诉或执行后支付一笔通常较高比例的律师费。

相对来说,第一种“风险代理”形式比较常见。由于诉讼费由当事人承担,律师也往往在起诉时提出比较高的诉求。

比如侵权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许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数额都不超过5万元,对这一数额是否合理可以探讨,但律师在为当事人计算、确定赔偿诉求时,应当如实告知这一情况。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提出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律师在提醒诉讼风险并告知相应的诉讼费用后,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链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关“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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