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扭秧歌突发心脏病 法院判组织者适当赔偿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一起老年人在扭秧歌时发病死亡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60多岁的张老太在参加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组织的答谢会,在扭秧歌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老太的家属将答谢会的组织者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门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附近的居民尤其是退休老人,经常到该公司进行免费理疗治疗。
2007年5月5日,该公司发出通知:“2007年5月7日举办答谢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年龄过高及行动不方便者不能参加。”
2007年5月7日,以往一直在该公司进行理疗治疗的张老太来到该公司参加答谢会活动,在扭秧歌过程中突然晕倒。随后,张老太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心源性休克、急性心肌梗死,于2007年5月8日死亡。
张老太的家属认为,由于该公司组织活动参加人员过多,提供的场地及通风设施对于进行上百人的活动不适宜,且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抢救张老太时采取了不当的抢救措施,导致其因抢救不及时去世。故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公司认为,他们确实于2007年5月7日组织了一些活动,由参加活动的人自愿表演节目,但在活动前,公司已经发出了通知,提醒患有心脏病、年龄大、身体不好的人不要参加活动。张老太晕倒后公司采取了及时的救助措施,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对其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确实是在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因突发性心脏病死亡,而对于这一事件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不可能预见。该公司组织活动前已告知相关参加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的事项,在整个活动期间该公司不存在过错,在张老太昏倒后亦积极进行了救助,故该公司对于张老太的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该公司为举行庆祝活动召集老年人搞秧歌表演,这一做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该公司是活动的组织者、受益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其亦应当给与死者家属适当的补偿。
据此,一中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察当事人的受损害程度、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符合社会公平观念的各种因素,确定该公司分担一定责任,遂终审判令该公司赔偿张老太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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