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规范用人单位行为 避免职工权益受到损害
青岛规定六种人员不得裁减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5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避免企业在裁减人员的情况下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近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有六种人员不得裁减;一旦用人单位发生裁减人员的情况,三方将联合行动,共同做好规范指导工作。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青岛部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拟对员工进行裁减。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法律意识淡薄,在裁减人员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为此,《意见》对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应该履行哪些程序、具体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要求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
《意见》规定了以下六种人员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同时规定,以下三种人员要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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