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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法官调解:农民工当庭拿到工资三万元

本报记者 陈明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4日 005版)

临近年终,农民工讨薪案件越来越多。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外地来京务工的三名农民工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终于从北京某建设开发公司的代理人手中,拿到了拖欠了近两年的三万余元血汗钱。

朱某某等三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系来自河北、河南的农民工。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17日在北京某建设开发总公司工作,三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8月,该公司以裁员为由口头通知三名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

三名农民工认为,公司应当向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还拖欠了三人工作以来的奖金和加班工资,遂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及时给付相关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建设开发公司则认为,三名劳动者是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才对三人作出开除处理,且工资中并没有设奖金一项,不认可劳动者有加班行为。

在一中院审理期间,法官经深入了解发现,作为用人单位的建设开发公司主要是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存在与三名劳动者斗气的情绪,故意拖延时间。而三位劳动者也因长期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产生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为此,承办法官有针对性地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对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一言一句的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充分赢得了双方的好感和信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同时,当庭将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三万九千多元案款全部给付三名劳动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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