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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工伤农民工告开发商胜诉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2日 007版)

从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来到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打工的农民工董迷锁,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建筑工地上干活儿时,从3.5米高处的二楼阳台上摔了下来,被送进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落下终身残疾。为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将开发商、承包方、分包方告至法院,最终依靠法律打赢了这场官司。2008年10月27日,董迷锁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尽快予以执行。

2007年10月29日上午,农民工董迷锁为开发商魏令雷开发的一简易住宅商品楼工程干活儿。开发商魏令雷将工程承包给于勇,于勇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魏利军。当董迷锁在该工地上拆装钢管时,锁扣勾住下衣口袋,从二楼阳台上摔了下来,致使其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

为了使自己的伤情得到医治和今后的生活有保障,今年61岁的董迷锁将开发商、承包方、分包方于2008年2月诉至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2271.11元。此案经呼市新城区法院毫沁营法庭开庭审理认为:原告董迷锁受雇于被告魏利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而致身体损伤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魏令雷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应当知道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其却将该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书的被告于勇承建,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建设中的安全措施予以监督,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从而导致原告摔伤,该结果与其违法发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开发商魏令雷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作为承包方的被告于勇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下,承建二层楼房,而且施工中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盲目施工,其过错与原告的摔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作为雇主的被告魏利军,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责任,魏利军应当知道原告在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予以防范,对原告摔伤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2008年8月18日,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开发商魏令雷赔偿原告董迷锁58726.61元的40%即23490.64元;判令承包方于勇赔偿原告58726.61元的35%即20554.31元;判令雇主魏利军赔偿原告58726.61元的25%即14681.65元。

董迷锁虽说打赢了这场官司,但该得到的赔偿拿不到手。面对三被告不履行其法定的赔偿义务,2008年10月27日,董迷锁又走进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为自己早日追回这笔活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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