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再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8日 007版)
本报讯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山西省近日再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610元、二类570元、三类530元、四类490元,依次调整为720元、670元、620元、57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14元、二类3.85元、三类3.56元、四类3.2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90元、二类7.40元、三类6.80元、四类6.30元。
山西省还提高了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1400元、12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8.05元、6.90元。
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职工能正常领取工资,山西省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预存职工月工资总额3倍以上的工资保证金。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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