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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都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7日 007版)

我在一家玩具厂工作了5年,劳动合同到去年12月底到期终止。在合同终止的时候,该玩具厂除了给我发放当月的工资外,没有多给我一分钱。我听说现在劳动合同终止都有经济补偿金,

请问,现在我如果向玩具厂主张经济补偿金,玩具厂应该给我吗?

读者:刘裕隆



刘裕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非就一定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享受该经济补偿有以下几方面前提:一是劳动合同终止应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三是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你的情形不符合获得工作单位经济补偿的条件。

(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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