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6日 星期一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为什么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6日 003版)

(上接第1版) 第一,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金土工程”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系统的互连互通和数据的网络传输。第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按照《决定》提出的“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精神,各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行政辖区内补充耕地,本行政辖区内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进行,但必须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落实好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账管理等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要防止和杜绝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发生。大力推进整理复垦开发。第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重、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多的粮食主产区,国家探索建立补偿机制。加大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提高耕地质量。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