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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河北出台省直单位女工生育保险新政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2日 007版)

本报讯(记者张世斌 通讯员靳彦丽)近日下发的《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对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如何缴纳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时,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金额为女职工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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