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希望听到更充实的解释
□舒圣祥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1日 003版)
据11月9日中新社报道,浙江温州务工人员王某到自动取款机前取款时,意外发现一张信用卡,卡内余额21万多元。经不住诱惑,王某从其中转账5万元。但事后良心不安,去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归还赃款,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一件小案,可就是这样一件小案,却高居门户网站网友评论榜的榜首。
这件案子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也许就是一起拾金不昧的故事。因为王某拾到信用卡后,没有动用失主一分钱,还主动归还赃款,尽管他曾经取出了5万元。
以常人的观念看,王某被定为“诈骗犯”确实有点冤。首先信用卡是他捡到的而不是偷来骗来的,其次他选择了退款和自首。这表明,王某至少不是一个坏人。不少人认为,如果他选择的不是去向公安机关自首,而是主动联系失主,也许会是完全不同的一种结果。
作为旁观者,我对这样的判决多少有些失望,一些网友也质疑这样的判决是否会将“小恶”逼成“大恶”。虽然就这起案件本身而言,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我们理当尊重。但必须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期待差距较大。不少人感觉王某确实有罪,但从其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自首、退款的后果看,应该从轻。如果当地法院能就如此判决做出更充实的解释,也许公众的不解会少一些。
用托克维尔的话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法院的判决与公众的情绪和感觉相差太远,实在是一件可怕的事。
之前,与银行取款机有关的还有个“许霆案”,也是一波三折。我担心的是,如果屡屡出现“不可思议的判决”,那么,很可能会滋生“那是他们的法律”的疏远,而不能唤起“那是我们的法律”的尊重。被一件件“不可思议的判决”所伤害的不是别的,而是人们对法治的情感——而这正是法治的基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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