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买平安”的“赞助费”好生蹊跷
□杨 涛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1日 003版)
“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在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领导的倡导下,11月8日上午,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仑镇的神东宾馆一间会议室里,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与会的70余煤老板现场收取“赞助费”300余万元。(见11月9日《三秦都市报》)
对大柳塔公安分局如此“狮口大开”,人们质疑其正当性。
公民上交的税收中已经包含了公权力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煤老板通过交税已经购买了公共服务。公安机关如果经费紧张的情况属实,应当向政府申请财政支持。如果公安机关以经费紧张为由,擅自向纳税人收费,无异于让纳税人“双重纳税”。事实上,十有八九的可能是,“经费紧张”是假,牟取部门或小集体利益是真。
向煤老板收取额外的“赞助费”,会不会产生“选择性执法”而破坏执法公正?“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煤老板额外交了“赞助费”,就可能要求得到额外的保护。如果普通公民与煤老板同样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因为“赞助费”的原因,优势的执法资源会不会向煤老板倾斜?因此,人们担心,额外的“赞助费”可能将公安机关与煤老板捆绑在一台利益战车上。
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权力机关向公民收取各种税收与费用,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征收。大柳塔公安分局没有法律的授权,以“花钱买平安”为名私自向煤老板收取“赞助费”,无异于黑社会组织强行收取“保护费”,这无论如何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符。
对于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随意收取“赞助费”之举,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不能视而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