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成左右农民工将享受养老保险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06日 002版)
据新华社长沙11月5日电(记者黄兴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在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进行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明年将对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农民工全部进行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整个试点面可能达到全省农民工总数的四成左右。
湖南省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农民工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其上年实际工资收入(含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当年新进企业的农民工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作为其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4%,其中12%记入农民工个人账户,2%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农民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完全积累。
湖南省还规定,农民工在不同时期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分别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过去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农民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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