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05日 007版)
本报讯(记者 高莎)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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