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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05日 星期一

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均上调130元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05日 007版)

本报讯(记者 张世斌 通讯员 王井堪)日前,河北省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人均月增加130元。

据介绍,这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依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140元、13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不得低于10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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