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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0月31日 星期一

【社评】遏制生产事故: “黑名单”有效也有限

“黑名单”一旦公布,还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跟上,譬如停产整顿、高额罚款、限制信贷、降低资质、直至吊销执照;如果属于非法生产经营则直接取缔。就是说,要让事故责任者付出代价,甚至倾家荡产,否则,不足以惩戒,也不足以慰藉逝去的生命

□本报评论员 张 刃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31日 003版)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10月24日在中国政府网与网友交流时透露,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0起。当天,贵州又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死13伤的惨剧。针对近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严峻现实,黄毅表示,国家安监总局将采取措施予以遏制,实行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便是措施之一。

“黑名单”就是恶名榜,名列其中等于打入“另册”。黄毅说,这是“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与建立企业诚信结合起来”。应该说这个出发点不错。问题是,打入“另册”、丧失诚信,在现实条件下对企业有多大制约作用,值得探讨;进而言之,“黑名单”制度只是遏制生产事故的措施之一,而且是事后监管,其作用也值得考量。

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种种,有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违章作业的,有企业为逐利不顾工人死活违章指挥的,有无视法律根本就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也有偶然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但就已经披露的多起生产事故原因看,因非法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伤亡惨剧的占了相当比例,其背后又不可避免地涉及腐败问题。黄毅说“官商勾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充当非法业主的保护伞,甚至参与瞒报,所以业主有恃无恐,铤而走险。”在这样的背景下,除了严厉打击,防患于未然,搞“黑名单”、讲“企业诚信”,恐怕缺乏更实质的意义。

事前监管总是比事后处置更有效,特别是可能避免生命的代价。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源于监管不力,既有企业的责任,更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失职、渎职;而非法生产经营则从开工开业就存在严重问题,不是因为官商勾结,就是有关人员渎职。否则,光天化日之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怎么可能掩盖?怎么可能无人过问?

当然,完全杜绝生产事故是不现实的。事后处置也是必要的。“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对事故企业的震慑与制约应该说会有一定效果。接下来的问题是,。

惩治勾结违法业主的贪官污吏,是实行“黑名单”制度的必要补充。非法生产经营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该曝光,贪官污吏更应该名声狼藉,直至接受法律制裁。

与黑名单制度相辅相成的还应该有舆论监督。黄毅说,“新闻媒体在强化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被瞒报的事故都是记者出于责任心、正义感,把事故真相公之于众进行举报,甚至有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去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基于这点,借助媒体揭露生产事故真相,实施舆论监督,应该成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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