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困难居民年享1.5万医疗救助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29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 杨明清) 近日出台的山东省《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对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实施范围、申请程序、救助金发放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解释。
细则规定,具有该市市南区等四城区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之内的家庭,医疗救助方式包括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人员、老年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元至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至5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万元至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5%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2万元以上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对低保家庭中的社会孤老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精神病且在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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